强效词广告法是否违反规定
一、强效词广告法是否违反规定
1.在做广告的时候,要是用了别人已经注册过的商标类似词汇的话,这就是侵犯人家的知识产权了!像是一些商家把自己的产品吹得天花乱坠,不切实际的吸引顾客的手段就更不好意思说了,这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其实就是在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2.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些商家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会采取一些不太光彩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
比如在广告里夸大自家产品的质量,让人误以为真的很好,但实际上却不是这样。
这种行为,我们称之为“不正当竞争”。
3.最后,如果你的同行故意散布谣言,说你的公司或产品有问题,甚至恶意诋毁你的声誉,那他就是在进行不正当竞争了。
二、哪些人不能作为广告代言人
依据各个相关的法规以及资料丰富的相关文章中的内容,我们特此向您提供下列人群不应担任广告代言人的详细说明:首先,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是绝对禁止挑选尚未达到法定年龄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担任广告代言人。
这一严格的规定主要源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旨在预防他们太早陷入商业炒作的纷扰之中,从而更好地爱护他们纯真的成长环境。
同样依照新版《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明文训示,那些曾因为做了虚假广告并且被行政处罚,至今仍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是被明确禁止担任广告代言人的。
这一规则的制定旨在维护广告市场的公正与诚信原则,以防因过去的错误牵连而导致的未来的困扰。
另外,无论是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还是医疗机构乃至专家、医生、患者等涉及到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的宣传推广,他们都无权进行广告代言。
根据新修订的《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所有人都应当限制自己的行为,不再直接为这些广告代言。
这一切都是源自于对公众健康与安全的高度关注,希望能通过这样的方式,杜绝消费者被误导购买,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出现,从根本上维护公共安全。
除上述几项情况外,或许还须遵守其他更高层次的规定,例如针对部分特定行业或者特定产品,法律甚至会规定更具体的禁止代言人范围。
三、哪些地方不能设置户外广告
如果你打算搞个户外广告的话,得注意以下这些情况才行!首先是不能用正在维护中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来做广告牌。
其次,也不可以挡着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以及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的视线。
第三种就是不能影响人们正常工作和生活,还不能破坏城市的美观。
最后一点,在居委会、博物馆、自然保护区这些地方都不允许随意安装广告,当然还有上级政府明令禁止的地方也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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