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有哪些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比如违反诊疗规范、护理常规等,若医护人员未按规定操作,就可能构成过错。
2.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像身体功能障碍、残疾甚至死亡等情况。
3. 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患者的损害是由医疗过错直接导致的。
4. 发生在合法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
5. 医护人员具有合法资质。包括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证书等。
此外,申请鉴定一般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有可能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以明确责任。
二、一级医疗事故包涵哪些内容
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
具体涵盖以下方面:
1. 死亡:患者最终因医疗行为导致生命终结。
2. 重度残疾:比如植物人状态,患者完全丧失意识和自主活动能力;极重度智能障碍,对周围环境及自身状况几乎完全无法认知和理解;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导致患者永久性失明等严重后果。
在认定一级医疗事故时,需严格依据相关医疗规范、诊疗过程记录、因果关系判定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以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资料
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一般需准备以下资料:
1.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 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此外,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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