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遗嘱形式有几种
一、民法典新增遗嘱形式有几种
《民法典》新增两种遗嘱形式,分别是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打印遗嘱是指遗嘱内容由机器打印而成的遗嘱形式。订立打印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遗嘱每一页签名。这一规定适应了现代社会人们使用电子设备和打印技术的习惯,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以体现。
录像遗嘱是以录像方式订立的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订立遗嘱的相关场景等信息。录像遗嘱能够直观地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当时的精神状态等情况,增强遗嘱的证明力。
新增这两种遗嘱形式,使遗嘱形式更贴合时代发展,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遗嘱订立需求,保障了遗嘱自由原则的实现,也为司法实践中遗嘱效力的认定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癌症病人能做遗嘱见证人吗
癌症病人能否做遗嘱见证人,需视具体情况而定。遗嘱见证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理解遗嘱内容、知晓见证法律后果。
若癌症病人虽患病,但精神意识清晰,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对事物有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就具备作为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比如一些癌症早期患者,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良好,能清晰理解遗嘱相关事宜,可担任见证人。
反之,若癌症病人病情严重,导致神志不清、无法正确表达意志,或存在认知障碍,不能理解遗嘱内容和见证意义,就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例如晚期癌症患者出现严重的脑转移,意识模糊,无法准确认知和表达,就不符合见证条件。
《民法典》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所以判断癌症病人能否做遗嘱见证人,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见证能力。
三、癌症晚期的人立遗嘱有效吗
癌症晚期的人立遗嘱是否有效,需视具体情况判断。
遗嘱有效的关键在于立遗嘱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若癌症晚期患者虽身患重病,但意识清晰、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且对自己的行为有足够认知,其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该遗嘱就是有效的。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不同形式有不同要求,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
然而,若癌症晚期患者病情严重,导致其神志不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此时其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无效。
判断癌症晚期患者所立遗嘱是否有效,要综合考量其当时的精神和身体状况,以及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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