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机构可以做医疗鉴定
一、哪个机构可以做医疗鉴定
可以做医疗鉴定的机构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是医学会。它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医学会有专家库,这些专家来自不同临床专业,鉴定时会抽取相关专家组成鉴定组,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这类机构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涉及医疗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拥有专业的鉴定人员和先进的设备,能提供较为客观、科学的鉴定意见。
当需要进行医疗鉴定时,医患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在选择鉴定机构时,要确保其具备合法资质,以保证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民法典医疗事故责任认定
民法典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作出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以过错为原则。
具体情形分以下几种:一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担责。例如在手术中操作失误、用药错误等。二是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可推定其有过错。病历资料是判断诊疗过程是否合规的重要依据,医疗机构不当处理可直接认定过错。
此外,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民法典从多方面规范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旨在平衡医患双方权益,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也促使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
三、是否为医疗纠纷如何判别
判别是否为医疗纠纷,可从以下方面考量:
第一,主体特定。纠纷发生在医患双方,医方涵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患方则指患者或其家属。
第二,存在诊疗行为。纠纷需与医疗服务过程相关,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若与诊疗行为无关联,便不属于医疗纠纷。
第三,有损害事实。患者的人身、财产或精神遭受损害,如身体损伤、病情加重、额外经济支出等。若无损害后果,一般不构成医疗纠纷。
第四,存在争议。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结果或责任承担有不同看法。比如,对诊疗方案、治疗效果、费用等存在分歧。
第五,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若损害是由患者自身疾病发展或其他非医疗因素导致,与医疗行为无关,则不属于医疗纠纷。
判别是否为医疗纠纷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全面分析诊疗过程及损害情况,以确定纠纷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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