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级残疾人鉴定标准
一、一二级残疾人鉴定标准
视力残疾
一级视力残疾:无光感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二级视力残疾:有光感但视野半径小于10度。
听力残疾
一级听力残疾: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二级听力残疾: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分贝之间。
言语残疾
一级言语残疾:无语言能力或语言清晰度小于10%;二级言语残疾:具有一定语言能力,但语言清晰度在11%-25%之间。
肢体残疾
一级肢体残疾: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如四肢瘫、截瘫等;二级肢体残疾: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如偏瘫、双侧严重马蹄内翻足等。
智力残疾
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智力缺陷,智商在20或25以下;二级智力残疾:重度智力缺陷,智商在20-35或25-40之间。
精神残疾
一级精神残疾:社会功能严重受损,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精神残疾:社会功能重度受损,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各类残疾鉴定需由专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估判断。
二、一二级残疾人鉴定标准表
视力残疾
-一级:无光感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有光感但视力极差,视野半径小于10度。
听力残疾
-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分贝。
-二级:听觉系统严重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分贝之间。
言语残疾
-一级:无语言能力或严重构音障碍,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
-二级:具有一定语言能力,但语言清晰度极低,交流困难。
肢体残疾
-一级:肢体功能完全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大部分肢体功能丧失,生活基本不能自理。
智力残疾
-一级:极重度智力缺陷,适应行为严重障碍。
-二级:重度智力缺陷,适应行为重度障碍。
精神残疾
-一级:病情极重,社会功能严重受损,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病情严重,社会功能重度受损,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具体鉴定需由专业的鉴定机构,依据医学诊断及相关标准,通过规范程序作出准确判断。
三、肢体二级残疾鉴定标准和要求
肢体二级残疾鉴定标准与要求如下:
运动系统损伤或疾病等导致的肢体功能障碍程度是重要依据。
1.偏瘫或截瘫,一侧肢体肌力2级以下,或双侧肢体不等程度肌力减退,功能严重受限,影响日常生活活动,如无法独立进行穿衣、洗漱等基本动作。
2.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肢体自主运动能力极差,严重依赖他人协助完成日常活动。
3.双下肢或双上肢严重畸形,致使运动功能严重丧失,如关节强直、肢体挛缩等,无法正常站立、行走或完成上肢的握持、伸展等动作。
4.大小便失禁,因神经系统损伤等原因,不能自主控制排便排尿,给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5.日常生活需大部分依赖他人护理,在饮食、起居、移动等多方面均难以自理。
鉴定时,需由专业的医疗机构、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结合患者的病史、临床检查、诊断证明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定,以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准确、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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