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肢体二级鉴定标准
一、残疾人肢体二级鉴定标准
肢体二级残疾鉴定标准如下:
1.偏瘫或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这意味着一侧肢体或双侧下肢的运动功能严重受损,基本无法正常活动。
2.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即双上肢基本丧失活动能力,或者四肢中有三肢的功能受到严重限制,极大影响日常生活自理及工作能力。
3.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身体部分肢体的完全缺失,对个人行动和生活造成极大不便。
4.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这种肢体缺失情况也使得个人在移动、日常生活操作等方面面临极大困难。
5.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身体多处肢体缺失,严重影响平衡、移动以及进行各类活动的能力。
6.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此类情况导致个人完全失去肢体的支撑与运动功能,生活需要高度依赖他人协助。
肢体二级残疾属于较为严重的肢体功能障碍,对个人生活、工作、社会参与等多方面都有显著影响。在进行鉴定时,需由专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严谨评估。
二、一级残疾人鉴定标准
一级残疾人鉴定标准因残疾类别而异:
视力残疾: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不能辨别明暗,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即认定为一级盲。这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中对环境的感知与行动。
听力残疾:听觉系统结构和功能严重受损,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分贝,基本无法听到外界声音,极大阻碍了信息接收与交流。
言语残疾: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不能进行有效的言语交流,如完全不能说话或言语清晰度极低,影响社交与表达。
肢体残疾:肢体功能严重丧失,如四肢瘫、截瘫,双上肢或双下肢或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完全缺失,基本生活自理及行动极为受限。
智力残疾: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智商在20或25以下,生活基本不能自理,需他人长期照料。
精神残疾: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患者基本生活、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无法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这些标准旨在精准认定残疾程度,以便为残疾人提供恰当的保障与支持。
三、脑梗偏瘫二级残疾标准
脑梗偏瘫二级残疾评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
从肢体运动功能看,偏瘫一侧肢体的肌力通常在2级及以下。2级肌力意味着肢体能在床面上水平移动,但不能抵抗自身重力抬离床面。患者肢体自主运动能力严重受限,对日常生活活动造成极大影响。
在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方面,穿衣、洗漱、进食、如厕等基本自理活动,因偏瘫导致需他人提供大部分协助才能完成。比如穿衣时,可能无法自行穿脱衣物,需他人帮忙将衣物套上或脱下;进食时难以准确握持餐具,不能独立完成进食过程。
平衡功能上,患者站立和行走存在明显障碍,难以维持身体平衡,可能需要借助辅助器具如拐杖、轮椅等才能进行短距离移动,且移动过程稳定性差,易摔倒。
此外,精神状态及认知功能若因脑梗受影响,也会作为评定参考。若存在严重认知障碍,影响与他人交流及对周围环境的理解等,综合考量这些因素后,符合上述程度表现的,通常可评定为脑梗偏瘫二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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