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残疾人鉴定标准和分类
一、听力残疾人鉴定标准和分类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鉴定标准方面,以较好耳平均听阈为依据:
1.一级听力残疾:较好耳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此类患者听觉功能极重度受损,几乎无法感知环境声音与言语声。
2.二级听力残疾:较好耳平均听阈在81至90分贝之间。其听觉功能重度受损,交流存在严重困难。
3.三级听力残疾:较好耳平均听阈处于61至80分贝范围。听觉功能中度重度受损,对日常交流有明显影响。
4.四级听力残疾:较好耳平均听阈为41至60分贝。属于听觉功能中度受损,在嘈杂环境或远距离交流时会有障碍。
分类上,主要依据听力损失发生的部位和性质。按部位可分为传导性听力残疾,是外耳或中耳病变导致;感音神经性听力残疾,源于内耳、听神经或听觉中枢病变;混合性听力残疾,兼具传导性和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因素。按性质则分为器质性听力残疾,由耳部器官病变引发;功能性听力残疾,多因精神心理因素所致。
二、听力一二三四残疾标准分级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听力残疾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分贝,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几乎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分贝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只能听到耳边大声呼喊,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分贝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对较大声音能有反应,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轻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分贝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对轻声话语难以分辨,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听力残疾人等级划分标准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听力残疾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分贝(HL)。这意味着听力严重受损,在日常生活中,即便借助强大的助听设备,对声音的感知和言语交流都存在极大困难,往往难以理解大部分日常对话和环境声音。
二级: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至90分贝(HL)之间。此类听力障碍程度也较深,在交流上有显著障碍,仅能听到较大声音,对多数言语信息接收困难,需要借助特定助听设备辅助交流。
三级: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至80分贝(HL)之间。存在中度听力问题,在正常环境下,听清言语有一定难度,可能需要他人大声讲话或借助助听器等设备,才能基本满足日常交流需求。
四级: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至60分贝(HL)之间。属于轻度到中度听力障碍,在安静环境中能进行基本交流,但在嘈杂环境或远距离交流时会有困难,部分人可能需要辅助设备改善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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