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可以要求补偿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可以要求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时,以下情形劳动者可要求补偿:
1. 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例如用人单位降低工资待遇续签合同,劳动者拒绝,此时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
2.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企业破产意味着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获得补偿。
3.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这些情况是用人单位自身经营出现严重问题,并非劳动者原因,所以应给予劳动者补偿。
当出现上述情形时,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迫降薪合法吗怎么办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被迫降薪不合法。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单方面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未协商一致擅自降薪,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权:
1. 收集证据,如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以及降薪事实。
2. 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明确表达对降薪的异议,要求恢复原工资待遇,并补签劳动合同。
3. 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4. 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补足降薪部分的工资。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即时解除和预告解除,法定条件如下:
1. 即时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预告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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