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补偿标准表
一、劳动合同解除补偿标准表
劳动合同解除补偿标准如下:
1. 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单位单方解除:
- 无过失性辞退,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标准同上。
-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与上述相同。
3. 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一致。
4. 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没有劳动合同怎么补偿钱
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补偿从用工第二个月起算,最多支付十一个月。例如,劳动者工作了八个月未签合同,可额外获得七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若满一年仍未签订,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虽无额外双倍工资补偿,但劳动者可享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益,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主张补偿需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补偿事宜,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未签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
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补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二倍工资的计算,以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为基数确定,但不包括加班工资等非常规性收入。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支付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外,还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例如,劳动者月工资为5000元,用人单位自用工第二个月起未签订劳动合同,持续6个月,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额外补偿为5000×6 = 30000元。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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