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属于要约还是单方允诺
一、悬赏广告属于要约还是单方允诺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被视为一种要约行为。
它是指广告发布者通过公开的方式向所有公众宣告,若有人能够成功地达成某种行为,便可获得相应的报酬奖励。
在这种情况下,作出这种行为意愿表达的人,有权利得到这份应得的报酬。
换言之,悬赏广告实际上是针对广阔人群的一种要约倡导,只需要得到某人的明确答应,就能对双方形成实际的约束效应。
悬赏广告的内容必须做到清晰明确,以便显现出一旦被回应者接受,发约者也会受到其承诺的意象所带来的约束。
当悬赏广告正式确立时,它会在广告主(相同于债务方)与那些按要求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相等于债权方)间建立起债务关系。
主要地而言,这其中可能产生如下几方面的法律效力:
1、取得报酬请求权。
当规定动作完成之后,执行者依法有权向广告方索取报酬;
2、多个人共同完成规定动作情况下的报酬请求权;
3、报酬请求权的消除。
除了悬赏广告已经被有效撤销之外,广告商承担报酬付款的责任还有可能因为广告所设定期限的过去、规定动作无法兑现、报酬支付无法进行或者报酬请求权已经获得等众多原因而消失无踪。
二、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
悬赏广告这东西,跟普通的广告可不太一样。
它算是广告界里的一朵奇葩。
具体来说,就是广告主在广告上公开宣布,如果有谁能按照他们在广告里说的那样去做某件事情,那么他们就会按照约定好的报酬来奖励这个人。
至于这个悬赏广告究竟算什么性质,咱们国家无论是理论界还是法律实务界,大多数人都认为它应该被看作是一个“要约”。
所以说,只要有哪个牛人真的按广告说的做了,那就算是达成了协议,广告主就得按照广告上说的给人家报酬,不然的话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其他相关的责任。
三、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悬赏广告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广告形式,区别于常规广告。
此种广告由广告主以公开声明的方式,承诺将按照广告中所约定的条件,向所有能够按照其要求完成指定行为的个体或团体支付预先设定的回报。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学术界以及司法实务界的主流观点普遍认为,这种广告应当被理解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
换言之,当有符合条件的潜在对象成功达成合同时,该法律关系便随之形成;而广告主则负有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且可能面临其他相关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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