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污秽物品牟利罪立案标准
一、传播污秽物品牟利罪立案标准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严重损害社会道德风尚,破坏社会秩序,一旦符合上述立案标准,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传播买卖污秽物品怎么判
传播、买卖淫秽物品的量刑,依据犯罪情节与涉及罪名而定,主要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若以牟利为目的传播、买卖淫秽物品,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未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此外,不构成犯罪的传播、买卖淫秽物品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复制传播污秽物品怎么判
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量刑需依据具体情形和法律规定判断。
若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依《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不以牟利为目的,依《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此外,若尚不构成犯罪,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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