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未经许可复制: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2. 擅自发行:未经授权向公众出售、出租、散发等传播作品的行为。
3. 歪曲篡改:故意改变作品的内容、表现形式等,损害著作权人声誉。
4. 抄袭剽窃:将他人作品据为己有,当作自己创作成果。
5. 未经许可表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公开表演其作品。
6. 信息网络传播侵权: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未获授权。
7.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伪造他人署名制作并销售作品。
这些行为均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是什么
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紧密:
1. 主体不同:著作权主体是作品创作者,邻接权主体是作品传播者,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2. 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作品本身,邻接权保护基于作品传播产生的成果,像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等。
3. 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含人身权和财产权,邻接权主要是财产权,如表演者许可他人传播表演并获报酬等权利。
4. 产生条件不同:著作权基于创作完成自动产生,邻接权以传播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5. 保护期限不同:著作权中人身权保护期限一般不受限制,财产权有不同规定;邻接权保护期限相对较短,如录音录像制品的邻接权保护期为50年。
二者虽有区别,但都属知识产权范畴,共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三、著作权侵权免责情形包括哪些
著作权侵权免责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合理使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等目的,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作品等。比如教师为教学需要引用少量作品片段。
2. 法定许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需支付报酬。像报刊转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等。
3. 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作品超过法定保护期限,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可自由使用。
4. 免费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而表演他人已发表作品。例如社区组织的公益文艺演出。
5. 对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但不得对其制作的复制品进行销售或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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