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视为侵犯专利的情形有哪些行为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的情形有哪些行为
1. 专利权用尽: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 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 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5. 医药与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二、专利的基本特性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专利主要有三个基本特性:
1. 独占性:也叫排他性,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这确保了权利人能从发明创造中获得经济利益,激励创新。
2. 时间性:专利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自由使用。不同类型专利保护期限不同,如发明专利一般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
3. 地域性:一个国家或地区授予的专利,仅在该国或该地区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需依当地法律另行申请专利。这是因为各国法律体系和政策不同,通过地域性规定来平衡各方利益。
三、专利权中的优先权和先用权的区别
1. 定义不同
- 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
- 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 产生条件不同
- 优先权基于申请人在不同缔约国的申请行为产生,需符合相关国际条约或国内法规定的期限等条件。
- 先用权要求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实际进行制造、使用等行为,且是善意的,还需有必要准备,并且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
3. 权利性质不同
- 优先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主要用于保障申请人的申请地位和权益。
- 先用权是一种实体性权利,是对已在先实施行为的一种特殊保护,使其不被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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