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婚姻效力待定的情形包括

2025-10-02 18:00:33 法律知识 0
  婚姻效力待定的情形包括?婚姻效力待定有两种情形:一是欠缺结婚同意,如受胁迫、欺诈结婚,受胁迫方可请求法院撤销,撤销后婚姻自始无约束力;二是未达法定婚龄,未达龄时效力待定,达龄后一般有效,之前被处理则无效。接下来民生与法治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婚姻效力待定的情形包括

   婚姻效力待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欠缺结婚的同意。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能因受到胁迫、欺诈等原因,并非出于真实意愿而结婚。例如,一方以给另一方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受胁迫方的婚姻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受胁迫方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后,会依法判决撤销婚姻,该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是未达法定婚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结婚的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那么该婚姻的效力待定。在未达法定婚龄者达到法定婚龄前,婚姻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达到法定婚龄后,婚姻效力一般会转为有效;若在法定婚龄到来前,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该婚姻则会被认定无效。

   二、婚姻效力诉讼时效规定

   婚姻效力的诉讼时效规定需根据不同情形具体分析:

   一是无效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只要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随时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理确认符合无效情形的,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

   二是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婚姻效力的诉讼时效规定旨在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法律秩序。当事人应在规定时效内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相关诉权。

   三、婚姻成立的条件与程序

   婚姻成立需满足一定条件和程序。

   条件方面,一是实质条件,包括:首先,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强迫,也不得有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其次,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再者,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双方均无配偶;最后,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同时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程序方面,在我国,婚姻成立须进行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登记时需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除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外,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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