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
一、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
两者在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形式上存在显著差异。
从过错责任原则的角度来看,其遵循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即由受害人承担起证明自身观点的职责。
在过错推定责任制度下,则体现出了另一种截然不同的方法。
二者在处理错误的严重性对责任性质和程度产生影响时,表现得也迥然有别。
因为在过错推定责任体系中,行为者被推定为存在过失,这已经意味着犯错的可能性在其中占有相当比例,因此很难准确地衡量出错误的严重程度。
因此,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框架之内,过错的严重程度并未真实影响到责任的大小和力度。
将过错责任原则运用于实际场景的情况如下所示:一般的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个人劳务责任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给自己带来伤害而需要履行的赔偿责任;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商间的网络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在接受教育过程中所遭受损伤后的教育机构责任;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使得学生在意外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需要承担的责任;销售者应对被侵权人负责的产品问题;在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关于产品责任的追偿责任;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应承担的产品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以及医疗行业由于过错造成的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我想澄清一点,过错推定责任虽然属于过错责任的一个特别形式,但它并不等同于过错责任。
接下来,我将列举两者之间的几个主要区别供您参考。
第一,当涉及举证责任的分担时,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存在差异。
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受害方需要对其主张负责提供证据。
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向行为人倾斜,由此导致受害方无需再为行为者的过错过错提供证据,而是由被告方承担起证明自身无过错或者存在法定抗辩理由的责任,才能避免承担责任。
第二,过错的严重程度对责任的影响在两种责任方式中的表现有所不同。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过错被划分为不同等级,从而决定了行为人所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和轻重。
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被推定成立,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很难准确判断过错的具体程度。
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并不会直接影响到责任的大小和轻重。
第三,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在区分受害人和行为人的过错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过错责任会根据当事人双方过错程度的对比来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
在过错推定责任中,由于难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此无法对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精确比较。
在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中,即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除非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引发的。
三、过错责任与按份责任区别
根据各责任人间的联系和关联性,可以将责任划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以及补充责任三大类别。
首先来看按份责任,这是指众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范或者契约条款,各自独立负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责任。
在按份责任体系下,各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份额的具体数额及比例,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经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若法律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亦或是当事人未能达成共识,则可视为各责任人平均分担责任。
连带责任源于连带债务的违约行为或者共同侵权行为,各责任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连带关系。
连带关系的本质在于,各责任人无论在对外承担责任时,均不区分责任份额的多寡,也无需考虑责任履行的顺序,仅需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无条件地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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