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追偿和共同保证追偿的区别

2025-10-27 03:21:39 法律知识 0
  共同担保追偿和共同保证追偿的区别?共同担保制度中,存在着多种类型的担保方式,包括按份共同保证以及连带共同保证。在这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按份共同保证的情况下,只有当债权人与担保人达成明确协议之后,这份保证才能对外部产生效力。接下来民生与法治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共同担保追偿和共同保证追偿的区别

   在法律术语中,“共同保证”代表着多个保证人的联合担保责任,可进一步细分为按份共同保证以及连带共同保证两种类型。

   在此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只有当债权人与各保证人之间达成明确的协议后,按份共同保证方能产生对外效力。

   而“共同担保”则是指既有保证人又有物上担保的双重担保形式。

   若物上担保系由主债务人为其提供,那么在处理担保责任时,应首先考虑物上担保,然后再考虑人保;反之,若物上担保亦为第三人所提供,则在处理担保责任时,物上担保与人保并无明显的优先顺序之分。

   值得一提的是,在共同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仅能向主债务人进行追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共同担保责任如何划分民法典

   在同一项债务涉及两名或多名保证人时,各保证人应依照保证合同中明定的保证份额,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若未就保证份额进行明确约定,则各保证人均需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请求任意一名保证人全额承担保证责任,而每一位保证人都负责担保所有债权得到完全履行。

   已经背负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向债务人追索之权,或是要求与自己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偿还其依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部分。

   三、共同担保人之一还款后如何追偿

   中国法律确立了担保人为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在担保责任范畴内向债务人索回款项的权利。

   若债务人拒不应付款项,担保人有权提起诉讼程序。

   然而,诉讼须满足以下要件:

   (1)原告应为与案件存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2)确认明确的被告身份;

   (3)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依据;

   (4)诉讼事项需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畴且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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