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是谁
一、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是谁
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因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而有所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婚姻当事人。即存在无效婚姻情形的男女双方,他们对自己的婚姻状况最为清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二是利害关系人。在不同的无效情形下,利害关系人范围有所区别:
-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婚姻无效必须通过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婚姻无效的,将依法作出判决,且婚姻无效为自始无效。
二、户口注销婚姻还有没有效呢
户口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具体需分情况来看:
一是因死亡注销户口。若一方因自然死亡或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而注销户口,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因为婚姻关系的主体一方已不存在,婚姻关系的基础丧失,婚姻自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因其他原因注销户口,如双重户口被注销其中一个等,只要该注销行为不涉及婚姻关系主体的实质变更,即不影响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婚姻主体资格,婚姻关系依然有效。因为婚姻的效力是基于双方的自愿结合以及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产生,户口注销本身并非判断婚姻效力的直接依据。
所以,要确定户口注销后婚姻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户口注销的原因及是否影响到婚姻关系的主体和基础。
三、可撤销婚姻如何处理呢
可撤销婚姻的处理,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是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隐瞒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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