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和劳动能力鉴定所的区别
一、司法鉴定所和劳动能力鉴定所的区别
司法鉴定所与劳动能力鉴定所存在多方面区别:
第一,鉴定目的不同。司法鉴定所服务于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活动,旨在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提供专业意见,辅助判断案件事实,如在刑事案件中确定损伤程度、在民事案件中评估伤残等级等。劳动能力鉴定所主要针对因工伤或职业病等原因导致劳动能力受损的劳动者,确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工伤待遇核算提供依据。
第二,鉴定范围有别。司法鉴定涵盖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等多种领域,范围广泛。劳动能力鉴定集中在劳动能力相关方面,着重对劳动者身体机能因工伤或职业病影响进行评估。
第三,鉴定机构性质和资质要求不同。司法鉴定所一般为社会中立的专业机构,需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劳动能力鉴定所通常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联合设立,鉴定人员需具备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资质。
第四,鉴定程序不同。司法鉴定依委托方委托启动,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相关标准评定。
二、受伤后多长时间去做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般而言,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基本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时,就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根据不同伤情有所不同,通常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比如骨折类伤情,在经过相应治疗,骨折部位初步愈合,功能恢复相对稳定时,即可考虑申请。实践中,建议劳动者在伤情稳定后尽快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效的诊断证明、病历等完整材料,以便及时准确地确定劳动能力等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失去劳动能力证明到哪里去办手续
办理失去劳动能力证明,通常可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如果是因工伤导致失去劳动能力,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依据相关标准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二)向当地残联申请。对于一些非工伤原因,如因病、先天性残疾等导致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可向当地残联咨询并申请办理。一般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残联会安排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会出具相应证明。
(三)部分情况下,可向民政部门申请。例如涉及申请社会救助等相关事宜时,民政部门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以认定其失去劳动能力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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