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所衍生的法淀权利有哪些
一、著作权所衍生的法淀权利有哪些
著作权衍生的法定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著作人身权,包含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是著作财产权,有复制权,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权利;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等作品的权利;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等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等权利;摄制权,将作品摄制成视听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二、恶意注册的商标无效的时间限制
对于恶意注册的商标,无效宣告不存在绝对统一的时间限制,区分不同情形:
一是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如侵犯他人姓名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若商标注册人恶意抢注,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可随时请求宣告无效,旨在给予驰名商标更为充分的保护。
二是商标存在其他恶意注册情形,例如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主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且无时间限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同样不受时间限制。
总之,法律对于恶意注册的商标,基于保护不同权益及维护市场秩序的考量,规定了差异化的时间规则。
三、如何认定商标的恶意抢注行为
认定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首先,申请人与被抢注商标的关系。若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却恶意申请注册,可认定为恶意抢注。比如申请人与商标在先使用者存在业务往来、地域关联等,有接触该商标的可能。
其次,商标使用情况。若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申请人自身无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意图和行为,而是企图通过抢注获取不当利益,应认定为恶意。
再者,申请人的主观意图。如果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并非基于正常商业目的,而是为了转让获利、阻碍他人正常经营等,明显具有恶意抢注的主观故意。
最后,是否造成混淆误认。若抢注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误以为与在先商标权利人有特定联系,也应作为认定恶意抢注的因素之一。通过综合判断上述因素,可准确认定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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