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一、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具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例如,商家在格式合同中规定,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商品损坏,消费者均不得要求赔偿,此条款免除了商家应承担的合理责任,当属无效。
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不得对房屋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善或装修,排除了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的权利,该条款无效。
格式合同中无效条款的认定,旨在维护合同双方的公平与合法权益,确保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二、格式合同中的哪些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如果签订合同的一方使用欺诈手段或者威胁方式,使另一方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署了格式条款;其次,如果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损害到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再次,如果订立的格式条款违反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如果格式条款的内容导致了对方人身伤害的发生;最后,如果由于一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对方带来了财产上的损失。
同时,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加重了对方的责任、限制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或者是通过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那么这些格式条款也将被视为无效。
那么,当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时,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若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则应进行折价补偿。
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对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利益,那么由此获得的财产将被收归国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方。
三、格式合同无效法律规定
格式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其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 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即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导致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
2.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此外,若格式合同存在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也会被认定无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格式条款的内容、订立过程、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格式合同是否无效。对于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若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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