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是不是要去对方户籍所在地
一、起诉离婚是不是要去对方户籍所在地
起诉离婚并不一定必须去对方户籍所在地。一般原则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即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但存在特殊情况:如果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那么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可在其经常居住地起诉。例如,被告户籍在甲地,却在乙地已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乙地就是其经常居住地,可在乙地法院起诉。
还有几种特殊情形: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要依据具体情况确定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
二、起诉离婚需要到被告户籍地起诉吗
起诉离婚并不一定非要到被告户籍地起诉。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通常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不过,存在特殊情形。若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那么该地作为其经常居住地,原告可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此外,若被告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告被监禁等特殊情况,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要根据被告的实际居住状况等具体情形来确定,并非绝对要到被告户籍地起诉。
三、离婚起诉要到户口所在地吗
离婚起诉并不一定非要到户口所在地。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不过存在特殊情形。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要依据具体情况确定离婚起诉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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