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人员挂靠是否违法
一、林业人员挂靠是否违法
关于非法挂靠行为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首先,若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等单位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超越自身相应的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则将被勒令立即终止此类违法行为;其次,针对上述各类违规单位,其应按照与合同约定相符的勘察费用、设计费用或监理酬金的比例,接受罚款处罚,罚款金额在合同约定的数额基础上,可增加至1倍以上2倍以下;再次,对于施工单位,其应承担的罚款额度为工程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情节严重者,还可能面临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的严厉惩罚,同时,如有违法所得,也将依法予以没收;最后,对于那些未获得资质证书便擅自承接工程项目的单位,将被视为非法经营,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厉打击,包括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
对于那些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资质证书后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将被吊销资质证书,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发包情形的处罚:
1.依据本办法第六条
(一)、
(二)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2.依据本办法第六条
(三)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3.依据本办法第六条
(四)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4.依据本办法第六条
(五)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5.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辽宁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证据收集
在处理辽宁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时,收集证据至关重要,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合同相关证据。要提供双方签订的挂靠经营合同原件,若没有书面合同,收集能证明存在挂靠关系的往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明确双方关于权利义务、挂靠费用、经营模式等约定。
(二)履行过程证据。比如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凭证,像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复印件等;经营过程中的财务凭证,包括收入、支出记录,以证明经营状况及费用分担情况;还有双方关于经营事务沟通协商的记录,如会议纪要等。
(三)损失及违约证据。若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纠纷,要收集能证明违约事实的证据,如对方擅自变更经营事项的通知、公告等。若因违约造成损失,需提供损失的具体金额及计算依据,如财务审计报告、相关费用发票等。
此外,收集证据要注意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能有力支持自己的主张。
三、辽宁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维权哪个法院管辖
辽宁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约定管辖。若挂靠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比如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某一具体法院管辖,那就向该法院起诉。
(二)法定管辖。若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则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对于合同履行地,若合同对履行地点有约定,按照约定确定;若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总之,在辽宁发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需先看合同约定,无约定再按法定规则确定管辖法院,以便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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