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保全有什么条件
一、劳动仲裁保全有什么条件
劳动仲裁保全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情况紧急。即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用人单位存在转移财产、隐匿资产等行为,可能导致未来生效裁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
第二,申请人应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通常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且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需明确提出希望通过仲裁实现的权益主张,并说明该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情况及法律理由。
第四,提供担保。仲裁机构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定的担保,以确保若因保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能够进行赔偿。担保的形式多样,如现金、房产等,具体由仲裁机构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可能成功申请劳动仲裁保全,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仲裁过程中不受损害,并为后续裁决的顺利执行奠定基础。
二、劳动仲裁3年了还管吗
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已过去3年,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委不会受理。
但存在特殊情形。一是仲裁时效中断,比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像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等;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如承诺支付相关费用等,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二是仲裁时效中止,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若这3年存在上述中断、中止的法定情形,经举证证明后,劳动仲裁委可能会受理案件并依法进行审理裁决。所以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该劳动仲裁申请是否还会被处理。
三、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和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与劳动仲裁存在多方面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劳动监察是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由劳动监察大队代表政府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居中对劳动纠纷进行裁决。
第二,处理程序不同。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投诉后,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劳动仲裁需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委按仲裁规则审理,双方当事人参与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
第三,处理范围有别。劳动监察涵盖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各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如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劳动仲裁主要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像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争议等。
第四,处理结果效力不同。劳动监察处理决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劳动仲裁裁决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者可依自身情况选择合适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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