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程序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基本程序如下:首先是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应在规定时效内提交书面仲裁申请,载明相关事项,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若受理,会向双方送达受理通知等材料。其次是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委员会会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若案件简单,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然后是开庭审理。仲裁庭会提前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地点等,庭审中双方可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接着是裁决。仲裁庭会根据审理情况作出裁决,制作裁决书。裁决书会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等内容。最后是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促使裁决得以履行。整个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旨在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劳动争议解决必经程序是
劳动争议解决存在必经程序。通常,劳动争议发生后,首先必经协商程序。双方当事人应自行就争议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尝试达成解决方案。若协商不成,则进入调解程序,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介入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若调解也未成功,就会进入仲裁程序,这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关键环节。当事人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仲裁委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进入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一般是先协商,协商无果则调解,调解不成进入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三、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有时效吗
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存在时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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