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是否具有优先性
一、遗嘱继承是否具有优先性
遗嘱继承具有优先性。在继承相关法律规定中,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与法定继承相比,遗嘱继承优先适用。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遗产分配。而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作出处分,指定特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当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时,应当优先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遗产分配,而不是直接适用法定继承。
二是遗嘱体现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被继承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与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经济等各种关系,自主决定其遗产由谁继承以及继承的份额等。这种自主处分财产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遗嘱继承具有优先地位。
不过,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此时则需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二、口头遗嘱怎样才能无效
口头遗嘱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一是立遗嘱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若立遗嘱人在订立口头遗嘱时处于意识不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状态,比如因突发重大疾病陷入昏迷、精神错乱等,其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二是并非危急情况所立。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如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事故生命垂危等。若不存在这些危急情形而订立口头遗嘱,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这是口头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若缺少合格见证人见证,口头遗嘱不能成立。
四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比如在危急情况结束后,立遗嘱人身体恢复健康,有能力以其他更规范的形式立遗嘱时,之前的口头遗嘱便不再有效。
三、赠与遗嘱公证可以更改吗
赠与遗嘱公证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更改的。
一方面,对于赠与公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一般的赠与公证若财产权利未转移,赠与人可以撤销,重新进行安排。
另一方面,关于遗嘱公证,遗嘱人可以变更或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人若要更改已公证的遗嘱,需通过重新订立遗嘱并再次进行公证的方式来实现。因为公证遗嘱的效力较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只有新的公证遗嘱才能取代旧的公证遗嘱。
总之,赠与遗嘱公证并非绝对不可更改,但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保变更行为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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