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地产是不得转让的
一、哪些房地产是不得转让的
以下几类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比如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二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在此种情况下,房地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不能进行转让。
三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已被依法收回,原权利人不再享有相应权利,自然不能转让房地产。
四是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共有房地产的处分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五是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的权属不明,转让可能会侵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所以不得转让。
六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没有合法的权属证书,无法证明其对房地产的合法所有权,不能进行转让。
二、哪些房地产登记可由当事人单独申请
以下几种房地产登记可由当事人单独申请:
一是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凭借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证明文件,单独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以确定其对新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
二是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例如,通过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等,明确了房屋的归属,权利人可依据这些文书单独申请登记,将房屋权利登记在自己名下。
三是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继承或受遗赠事实发生后,可持相关的证明材料,如遗嘱、死亡证明等,单独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四是房屋灭失。当房屋因自然灾害、拆除等原因灭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可单独申请注销登记,以终止该房屋在登记系统中的相关记录。
五是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权利人自愿放弃其房屋所有权的,可单独申请注销登记,使房屋权利归于消灭。
三、哪些房地产不允许转让
以下几类房地产不允许转让:
一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比如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二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在此情况下,房地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无法进行转让。
三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收回,基于该土地上的房地产自然不能再转让。
四是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因为共有房地产的处分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会侵害其他共有人的权益。
五是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在权属未明确之前,转让行为存在风险且不被法律允许。
六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无法证明其合法产权,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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