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正犯是共犯的一种
一、间接正犯是共犯的一种
间接正犯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共犯范畴。间接正犯乃指被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此种情况又被称为间接实行犯、他手正犯等,相较于直接正犯,更强调实际行凶之人的身份;亦可理解为正犯的一种类型。在刑法理论中,正犯的定义广泛而深入,其法理依据主要源于刑法分则各本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因此,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由本人亲自完成,还是借助他人之手实施,都可以视为正犯,我们将这种情形下的犯罪行为者称之为自手正犯,即直接正犯;另一方面,如果犯罪行为人是通过他人之手来实现构成要件的,那么我们就称之为他手正犯,也就是间接正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间接正犯是否共犯
间接正犯属于共犯范畴,其独特之处在于犯罪活动的主导者并非直接进行原初的犯罪行为实现者,而是在另一位间接正犯提供的指引、容忍乃至援助的推动下,最终完成了这一犯罪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间接正犯往往隐蔽在幕后,未曾直接介入到犯罪事件的发生环节;他们却能通过掌控、引导或者支持直接行为人等手段,在犯罪行为的展开与推进环节上发挥着主导性甚至至高无上的影响力。
三、间接正犯和片面共犯的区别
间接正犯与片面共犯乃是刑法理论中两大截然不同的定义,二者在犯罪形式、责任归属以及法律评判等多个层面上都存在明显差异。
间接正犯,即为借助他人之力作为犯罪行为之工具以达成其目的之人。
此类人往往隐身于犯罪活动背后,并不亲自参与实际实施犯罪的过程,而是运用指令、诱惑、恐吓等手段引导他人进行犯罪。
由于间接正犯对于犯罪结果的产生起到了决定性影响,故应承担相应程度的刑事责任。
至于片面共犯,是指在多人联合犯罪过程中,有一方主动放弃犯罪,而另一方仍坚持完成犯罪的情况。
在片面共犯中,自发停止犯罪者不被视为罪犯或可因其行为获得从轻刑罚;继续犯罪者需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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