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共同受贿如何认定
一、家属共同受贿如何认定
家属共同受贿的认定,需从多方面综合判断:
一是主观故意方面。家属需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仍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若家属对收受财物性质、来源不知情,则难以认定共同受贿。例如,家属以为是正常人情往来收受财物,后才知晓是与职务相关,且未继续参与相关行为,一般不认定。
二是客观行为方面。家属存在积极参与受贿行为的表现,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商议受贿事宜,帮助传递贿赂信息、收受财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提供协助等。比如,家属协助国家工作人员安排与行贿人的见面,沟通行贿细节等行为。
三是利益共享方面。家属收受财物后,与国家工作人员共享贿赂所得利益,这也是认定共同受贿的重要因素之一。若家属收受财物后未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利益关联,一般不宜认定为共同受贿。
只有在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利益共享等方面均符合相应条件时,才能认定家属构成共同受贿。
二、家属共同受贿构成斡旋受贿吗
家属共同受贿不一定构成斡旋受贿,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二者有不同的构成要件。
对于共同受贿,若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构成共同受贿。例如,家属积极参与谋划、传递信息、收受财物等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受贿的共同故意和行为。
而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其关键在于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公职人员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若家属本身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存在利用自身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公职人员谋利的情况,一般不构成斡旋受贿;若家属中有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且符合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则可能构成斡旋受贿。
三、纪委行贿罪立案标准是3万元吗
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并非简单地以3万元为界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一般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同时,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向3人以上行贿的;二是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是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是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是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是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此外,在认定行贿罪时,还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行贿的目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以准确判断是否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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