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非抚养方没有什么权利
一、离婚后非抚养方没有什么权利
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离婚后非抚养方拥有一系列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探望权。非抚养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是法定权利,抚养方应予以配合协助。探望的方式、时间等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法院判决,以保障非抚养方与子女的情感交流。
二是知情权。非抚养方有权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等情况,抚养方应如实告知。
三是参与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涉及子女重大利益的事项,如教育、医疗等重大决策,非抚养方有参与决定的权利,抚养方不能擅自决定。
四是变更抚养权请求权。如果出现法定情形,如抚养方无力继续抚养、虐待子女等,非抚养方有权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以更好地保障子女权益。
总之,离婚后非抚养方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旨在确保其与子女的关系以及对子女成长的参与。
二、不按照离婚协议给抚养费怎么办
若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给付抚养费,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是协商解决。直接与对方沟通,明确指出其未履行协议的行为,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晓之以理,说明支付抚养费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对子女的成长至关重要,争取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二是申请司法介入。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离婚协议为依据,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协议,支付拖欠的抚养费。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后,会依法作出判决。
三是强制执行。若对方在法院判决后仍拒不支付抚养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其财产等,以保障抚养费的支付。
同时,需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沟通记录、支付凭证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离婚后什么情况不给孩子抚养费
在离婚后,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可能无需支付孩子抚养费:
一是抚养孩子的一方明确表示不需要对方支付抚养费,且该表示出于真实意愿,未损害孩子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支付方可以不支付。
二是支付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确实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例如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无法工作赚取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可向法院申请减免抚养费支付义务,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判定。
三是支付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在服刑期间没有经济收入,客观上无法支付抚养费,经相关程序确认后,可暂停支付。
四是抚养孩子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用,且有足够的抚养能力,支付方可以与抚养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后停止支付抚养费。但如果出现继父或继母停止抚养等情况,支付方仍需恢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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