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待定的情形是什么
一、婚姻效力待定的情形是什么
婚姻效力待定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是欠缺婚姻合意。若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并非出于真实的结婚意愿,比如受到胁迫而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在撤销前效力待定。
二是未达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若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在未达龄一方达到法定年龄前,婚姻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达到法定年龄后则婚姻有效,但若在达到年龄前提出异议,可认定婚姻无效。
三是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在此期间婚姻效力待定。婚姻一旦被依法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婚姻无效的条件是什么
婚姻无效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状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无效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重婚。即一方在已经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再与他人登记结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导致后面的婚姻关系无效。
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直系血亲,以及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婚姻无效,这是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考虑。
三是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这个年龄标准而登记结婚的,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需通过法定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婚姻无效。
三、无效婚姻申请人怎么处理
无效婚姻的申请人需依据具体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是确认申请资格。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二是准备相关材料。通常需提供能证明婚姻无效情形存在的证据,如证明重婚的相关婚姻登记材料、证明存在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户籍证明等。
三是向法院提出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法院受理后,将依法进行审查,若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会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且该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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