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性认定
一、合同违约性认定
合同违约性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合同义务的存在
1. 首先要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这是认定违约的前提。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就谈不上违约。
2. 合同义务包括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主合同义务是合同的主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从合同义务是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的义务,如告知、协助等义务。
(二)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1.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例如在租赁合同中,租户未经房东同意擅自改造房屋结构,这是作为的违约行为;而如果租户未按约定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这是不作为的违约行为。
2. 违约行为需是客观存在的,不能仅仅是主观上有违约的想法而无实际行为。
(三)违约行为无合法抗辩事由
1. 如果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的免责事由,即使有看似违约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违约。比如因为自然灾害导致货物无法按时交付,若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则不构成违约。
2.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那么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则不构成违约。
二、合同违约形式有哪些
合同违约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
2. 实际违约。这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其中又可细分为:
- 拒绝履行,即合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 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迟延履行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 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瑕疵履行(履行有瑕疵但仍有一定价值)和加害履行(因履行不当造成对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等情况。
三、合同违约形式有哪几种
合同违约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预期违约
1. 明示预期违约。这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例如,甲和乙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在交货期到来之前,甲明确告知乙自己不会交货了。
2. 默示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比如,甲发现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按时交货,但乙又不提供担保。
(二)实际违约
1. 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和根本违约。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例如,购买房屋用于居住,卖方却将房屋卖给了他人,导致买方居住目的无法实现。
2. 不完全履行。指当事人虽然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像交付的货物数量不足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等情况。
3. 迟延履行。即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例如,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款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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