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公证和继承公证的区别
一、遗产公证和继承公证的区别
遗产公证和继承公证存在一定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概念方面,遗产公证是对遗产的范围、数量等情况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比如对房产、存款等遗产具体状况予以公证确认。而继承公证是对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行为及相关权利进行公证,明确继承人是否有合法的继承权以及继承的份额等。
申请主体上,遗产公证的申请主体可以是遗产的管理人或者与遗产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例如遗产管理人想要明确遗产具体情况时可申请。继承公证的申请主体一般是继承人。
办理目的不同,遗产公证主要是为了确定遗产的具体情况,防止遗产范围不清等问题引发纠纷。继承公证重点在于确认继承人的资格和继承份额,保障继承行为的合法有效,使继承人能够顺利继承遗产。
适用情形也有所不同,遗产公证多在遗产情况复杂、存在争议隐患时办理。继承公证则在继承人需要明确自身继承权益,进行遗产分割等情况下办理。
二、农村承包地算不算父母遗产
农村承包地一般不算父母遗产。具体分析如下:
-承包地性质特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而取得的一种用益物权。它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而非个人。当承包户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时,承包地仍由该户中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法律规定明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与农户这个主体相关联。
-特殊情况处理。若在承包期内,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地,因为此时已不存在继续承包经营的主体。但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三、承包地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承包地能否作为遗产继承,需要分情况来看。
其一,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地。这种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进行的,承包经营权归属于农户家庭,而非某一个家庭成员。当承包期内家庭成员之一死亡时,只要该农户家庭还有其他成员,那么承包地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只有在承包经营的农户家庭消亡,即该户成员全部死亡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才会发生终止,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其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类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其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此时承包地的相关权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总之,承包地是否能作为遗产继承,关键要看承包地的具体承包方式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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