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在诉讼中怎么列名单

2025-11-24 06:43:46 法律知识 0
  破产管理人在诉讼中怎么列名单?破产管理人在诉讼中列名单要依不同情况处理。以债务人名义诉讼,破产管理人作诉讼代表人;以自身名义诉讼,原告列为破产管理人。被告按一般规则列明,有第三人也应列入,所有信息要准确合规。接下来民生与法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破产管理人在诉讼中怎么列名单

   破产管理人在诉讼中列名单需依据不同情况处理。

   若以债务人名义诉讼,破产管理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在起诉状中,原告应列为债务人,需写明债务人的详细信息,如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破产管理人信息写在原告之后,注明“诉讼代表人”,列出其姓名、所在律所或机构及职务。

   若破产管理人以自身名义诉讼,比如在行使撤销权、追收债务人财产等情况时,原告则列为破产管理人。需写明破产管理人的名称(如XX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信息、住所地等。

   被告的列明按照一般诉讼规则,根据具体纠纷确定被告身份,写明被告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自然人则为姓名)、住所地等。

   第三人方面,若存在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应将其列入名单,同样需写明相关信息。同时,所有名单信息务必准确无误,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信息的要求,以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二、破产管理人能否作为诉讼主体

   破产管理人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履行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职责。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全面负责债务人的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处理。当涉及债务人的债权债务纠纷、财产争议等情况时,破产管理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

   从实际操作层面看,破产管理人作为诉讼主体,有利于高效处理破产相关的法律事务。其能够以专业的方式进行证据收集、法律分析和诉讼应对,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赋予破产管理人诉讼主体资格,也明确了其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使其在法律框架内有序开展工作。不过,破产管理人参加诉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由债务人财产承担。

   三、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以谁为原告

   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时,一般以债务人作为原告。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会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经营事务。虽然破产管理人负责处理与破产相关的具体事务,但在诉讼主体资格上,债务人的主体地位依然存在。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这是因为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法人资格尚未消灭,只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由破产管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表。例如在追收债务人对外债权的诉讼中,尽管是破产管理人在实际操作各项诉讼事宜,但原告仍为债务人。如此规定是为了明确法律关系主体,保证诉讼程序的规范和稳定,使相关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的归属更加清晰,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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