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成立条件
一、可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成立条件
可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成立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指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当合同存在上述情形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二、可撤销和可变更合同如何处理
可撤销和可变更合同的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一)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当事人若认为合同存在法定可撤销或可变更事由,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可在法定期间内,通常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二)合同被撤销后的处理。若合同被依法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合同变更后的处理。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经法定程序变更合同后,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变更部分对原合同产生替代效力,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当事人需按新约定执行。
三、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需要由什么作出决定
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需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方面,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当合同当事人认为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如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等,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合同。人民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裁决。
另一方面,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解决合同纠纷的专门机构。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那么当出现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会按照仲裁规则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该合同。总之,非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合同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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