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理人提出异议的,如何处理
一、对代理人提出异议的,如何处理
一、举证责任规定
1.如针对某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士身份存在争议,应由对此产生疑义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当事人对于自身所提出的仲裁申请所依赖的事实或用以反对对方仲裁申请所依托的事实,均需尽责地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明。
若无充分的证据或证据难以支持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则应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3.当劳动者无法提供出自用人单位控制且与仲裁请求密切相关的证据时,仲裁庭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此类证据。
若用人单位未能在指定期间内提供所需证据,则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4.在涉及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争议的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已经成立并且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及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已被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引发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由于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降低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引发争议的情况下,应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以及处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二、单位可以委托几个代理人
单位在参与各类法律事务或诉讼活动时,对于委托代理人的数量通常有相应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单位作为当事人,同样遵循这一规定。这些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等。
在仲裁活动中,一般也参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执行,允许单位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仲裁代理人。
在其他一些行政程序或非诉法律事务中,虽然可能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限制委托代理人的数量,但从实践和合理性角度出发,通常也是委托一至二人较为常见。这样既能保证单位的利益得到充分代表和维护,又能确保代理活动的有序进行,避免因代理人过多而可能产生的意见分歧、协调困难等问题,提高代理效率和效果。
三、代理人转委托有效吗
代理人转委托是否有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是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若代理人在转委托前,已获得被代理人明确的同意,那么这种转委托是有效的。被代理人的同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等。
二是事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即使代理人在转委托时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但事后被代理人对转委托行为予以追认,那么该转委托也有效。
三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可不经被代理人同意进行转委托,且转委托有效。所谓紧急情况,通常是指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形。
若不存在上述情况,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该转委托行为通常无效,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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