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必须要给本人吗

2025-12-13 02:01:31 法律知识 0
  劳动合同必须要给本人吗?劳动合同需给劳动者本人。按规定,合同经双方协商、签字盖章生效后,双方应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给合同有法律风险,会侵犯劳动者知情权,还可能担责。为保权益、稳关系,单位应交付合同。具体详细内容和民生与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劳动合同必须要给本人吗

   劳动合同必须给劳动者本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劳动合同,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与危害。一方面,这侵犯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劳动者无法明确知晓自身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重要权益。另一方面,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必须将其中一份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合同能盖分公司章吗

   劳动合同可以盖分公司章。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在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能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在获得总公司相关授权后,在劳动合同上盖章,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可这种经授权签订的劳动合同。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就有一定经营资格和用人资格,可在授权范围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过,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若出现劳动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时,可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只要分公司获得总公司授权,其在劳动合同上盖章的行为有效。

   三、劳动合同可以和股东签吗

   劳动合同可以和股东签订。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其股东身份与劳动者身份并不冲突。

   如果股东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实际为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管理,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那么股东与公司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当与该股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不仅是《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也有助于保障股东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潜在的劳动纠纷。

   例如,股东在公司担任总经理、部门经理等管理职务,或者从事技术、销售、行政等具体工作,都属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不过,若股东仅仅是出资获取分红,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劳动,就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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