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次修订目的是什么
一、专利法第四次修订目的是什么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主要有以下目的:
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适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求,进一步完善专利保护制度,提高侵权成本,强化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力度,激励创新创造。
二是促进专利运用。推动专利更好地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完善专利实施许可、转让等规则,促进专利技术的转移扩散,提升产业竞争力。
三是优化审批程序。提高专利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使创新成果能更快获得专利授权,更快进入市场,加速创新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四是与国际规则更好衔接。随着全球知识产权规则的不断发展变化,使我国专利法与国际通行规则保持一致,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保障我国创新主体在国际竞争中的合法权益。
二、功能性专利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功能性专利的保护范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的范围。权利要求明确界定了专利所涵盖的具体技术内容,其文字表述限定了保护的边界。
2. 等同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也在保护范围内。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特征在功能、效果上基本相同,并且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看来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
3. 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他人不能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落入功能性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否则构成侵权。
4. 对于相关产品或方法中实现相同功能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若其与专利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也在保护范围内,防止他人通过简单变换来规避专利保护。
三、优先权基础可以是一个专利么
优先权基础可以是一个专利。
1.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里首次申请的专利就是优先权基础。
2.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此首次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同样是优先权基础。
3.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规定与之类似,首次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可作为优先权基础,为后续申请提供一定优势。
优先权基础的专利对于后续相关专利申请意义重大,能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更有利的申请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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