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由谁主持
一、医疗事故由谁主持
医疗事故的处理并非由单一主体主持。
一般来说,发生医疗事故后,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直接就赔偿等事宜进行沟通协商,不存在特定主持方。
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会介入并主持调解等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组织医患双方协商赔偿等问题。
而当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时,法院会主导整个过程,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等作出裁决。 不同处理途径有不同的主持主体,其目的都是妥善解决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医疗过错由谁举证
1. 一般情况下,医疗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对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过错情形。
2.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实行过错推定责任。比如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 此外,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患者只需证明因使用医疗产品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三、医疗意外算意外吗
医疗意外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的特殊体质或者病情异常等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原因,导致出现了不良后果。它具备意外的特征,即非故意、非本意且不可预见、不可避免。
首先,医疗意外并非医护人员故意造成,不存在主观恶意。其次,通常情况下难以提前预见到会出现那样的结果,超出了正常的医疗风险认知范围。再者,即便医护人员已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仍可能因个体差异等因素发生意外情况,无法完全避免。
例如,患者对某种药物严重过敏,在常规皮试呈阴性后用药却发生过敏反应,这就属于医疗意外。所以,医疗意外符合意外的定义,在医疗纠纷等情况中也有其相应的认定和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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