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部门是指哪些部门
一、医疗事故鉴定部门是指哪些部门
医疗事故鉴定部门主要有两类:
1. 医学会:各地医学会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2. 司法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进行医疗过错等相关鉴定。其鉴定程序有别于医学会鉴定,在一些医疗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为纠纷处理提供依据。
二、医疗事故鉴定途径包括哪些内容
医疗事故鉴定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
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医学会在接到申请并受理后,会按照规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这种途径适用于双方对事故责任有初步判断,希望通过专业鉴定明确责任的情况。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会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一般是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鉴定必要时采取此途径。
通过这些途径,能确保医疗事故鉴定依法依规进行,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科学、公正的依据。
三、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有哪些要求
医疗事故鉴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1. 主体合格:医患双方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行为。
2. 行为违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 损害后果: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包括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
4. 因果关系: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满足上述条件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明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责任程度,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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