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传票送不到被告人手里公告费谁出
一、法院传票送不到被告人手里公告费谁出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传票送不到被告人手里而产生的公告费,通常由原告先行垫付。这是因为在诉讼程序启动时,原告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有义务推动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公告送达作为一种送达方式,其费用先由原告支付符合诉讼流程。
但最终公告费的承担需根据案件判决结果来确定。若原告胜诉,法院一般会判定由被告承担公告费。这是基于被告的行为导致传票无法正常送达,其应当对由此产生的费用负责。若原告败诉,公告费则通常由原告自行承担。
还有一种情况,若案件双方存在责任分担,比如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各方责任比例来确定公告费的分担方式,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费用承担问题。
二、法院传票送不到被告人手里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撤诉吗
法院传票送不到被告人手里,通常不会直接要求原告撤诉。
送达传票是法院的职责之一,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常规方式无法送达到被告,法院还有多种处理途径。比如可以采用公告送达,在规定的媒体或场所发布公告,公告期届满即视为送达。
从法律规定角度,撤诉是原告基于自身意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能由法院随意要求。只有在原告主动申请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准许撤诉。
另外,若经过合法送达程序,包括公告送达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以缺席审判。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决。所以,法院传票送不到被告手里,一般不会要求原告撤诉,而是会按照法定程序继续推进案件审理。
三、法院传票送不到被告人该如何处理
若法院传票送不到被告人,有多种处理方式。
一是公告送达。法院可通过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等方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
二是留置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若经过合法送达,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能够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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