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有哪些
一、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有哪些
1.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也是职务发明创造。这里的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3.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二、专利权人与发明人之间收益怎么算
1. 首先,专利权人与发明人的收益分配通常由双方事先约定。若有明确书面协议,依协议执行。
2. 若没有约定,根据相关法律和实际贡献来确定。发明人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是专利产生的核心因素,应给予一定考虑。
3. 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基于专利获得的收益,比如专利许可费、产品销售利润等,发明人可能有权获得合理比例分成。具体比例可参考行业惯例、发明创造对专利价值的贡献度等。例如,若发明人为企业研发出关键专利技术,在企业利用该专利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后,发明人可按一定比例从利润中分成,比例可能在10% - 30%左右,但这并非绝对标准,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
三、发明人与专利权人的关系如何处理
1. 发明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专利权人是依法享有专利权的主体。
2. 一般情况下,发明人可以是专利权人。当发明人完成发明创造后,通过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其就成为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相关权利。
3. 但也存在发明人不是专利权人的情况。比如发明人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成为专利权人;或者单位职务发明,发明人所在单位是专利权人。
4. 处理两者关系,关键在于明确权利归属。有约定从约定,如发明人与单位签有协议约定专利归属。无约定时,职务发明归单位,非职务发明归发明人。若涉及权利转让等,要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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