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著作权如何认定侵权行为
一、摄影作品著作权如何认定侵权行为
1. 未经许可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摄影作品,比如在商业宣传、广告、出版物等中使用,即构成侵权。
2. 歪曲篡改:对摄影作品进行歪曲、篡改,改变其原意和表达,损害著作权人声誉和作品价值,属于侵权。
3. 复制发行: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摄影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并传播,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行为侵权。
4. 超出许可范围:虽获得一定许可,但使用行为超出许可的方式、范围、期限等,也属侵权。
5. 假冒署名:在他人摄影作品上假冒作者署名,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样侵犯著作权。一旦认定存在上述行为,著作权人可依法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摄影著作权和使用权的区别和联系
摄影著作权是指摄影作品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使用权则是著作权中的一项具体权利。
区别在于:
1. 摄影著作权涵盖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多方面,如署名权、发表权等;而使用权主要是对作品进行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2. 著作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使用权是基于著作权衍生出来的具体行为权利。
联系在于:
1. 使用权是摄影著作权的一部分,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使用权,也可授权他人行使。
2. 摄影著作权的存在是使用权的前提,只有拥有著作权,才谈得上对作品的合法使用。
3. 通过合理行使使用权,能让摄影作品发挥价值,同时也能为著作权人带来收益,从而进一步体现摄影著作权的意义。
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证明是什么
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主要有以下几种:
创作手稿。包括拍摄构思记录、拍摄场景草图、拍摄参数笔记等,能体现创作过程和时间先后顺序,证明作者对作品的创作贡献。
原始拍摄设备中的数据。如相机内存卡中的拍摄文件,其记录的拍摄时间、相机设置等信息,可辅助证明作品的形成时间和创作者。
首次发表的载体及相关记录。例如首次刊登摄影作品的杂志、报纸等,上面会有作品发表时间、作者署名等信息,可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
与创作相关的通信记录。如和模特沟通拍摄事宜、与客户协商版权问题的邮件等,能侧面反映作者对作品的创作和掌控情况。
在涉及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时,这些证明材料相互印证,可有力支持作者对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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