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有哪些
一、常见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有哪些
1. 未经许可复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如复印书籍、盗版光盘等。
2. 抄袭:抄袭他人作品,将他人创作内容据为己有,未付出创造性劳动。
3. 未经授权发行:未经授权发行作品的复制件,如私自售卖盗版书籍。
4. 演绎侵权:对原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等,未获许可,如擅自将小说改编成电影。
5. 网络侵权:在网络上未经许可传播、复制著作权作品,如未经授权在网站分享影视资源。
6. 表演侵权:未经许可公开表演他人作品,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7. 展览侵权:未经许可展览他人美术作品等。
8. 歪曲、篡改:故意歪曲、篡改作品内容和原意,损害作者声誉。
二、侵犯著作权的具体行为是什么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多种。
1. 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等作品。比如未经授权复印畅销书籍大量售卖。
2. 歪曲篡改:故意改变作品的内容、原意等,损害著作权人声誉。像恶搞经典影视作品。
3. 未经许可表演:未经许可公开表演他人作品,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例如在商场未经授权播放音乐用于营业。
4. 未经许可广播传播:未经许可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播作品。
5. 制作出售假冒作品: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欺骗消费者。
这些行为均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著作权人可依法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著作权的强制许可情形有哪些
著作权强制许可主要有以下情形:
1.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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