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出现质量问题如何承担
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出现质量问题如何承担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出现质量问题,责任承担如下:
首先,修复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若能修复则承包人应承担修复义务。因为承包人对工程建设负有确保质量达标的基本责任,即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这一基于事实行为产生的义务。
其次,损失分担。若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需承担修复费用;若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对于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工期延误导致的损失等,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例如,若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导致质量问题,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若因承包人施工工艺不达标造成质量问题,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其他责任主体。若存在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对质量问题有过错,这些单位也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总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要依据过错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各方责任。
二、有合同没有结算书已完工如何追回工程款
若有合同且工程已完工但没有结算书,要追回工程款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收集证据。整理合同文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程范围、价款支付等关键条款;保留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如工程进度报告、变更通知、往来函件等,这些能证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情况。
其次,尝试与对方沟通协商。主动联系建设方,表明工程已完工,依据合同要求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争取友好解决,达成结算协议。
若协商无果,可委托专业造价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鉴定机构会根据施工资料等作出合理造价评估,为追款提供有力依据。
最后,若对方仍拒绝支付,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证据和鉴定报告,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工程款及可能产生的利息等损失;也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建设工程纠纷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建设工程纠纷可以约定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对于建设工程纠纷而言,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然而,建设工程领域中除施工合同纠纷外,像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等并不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当事人可以对这些纠纷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即便在施工合同纠纷中,若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不动产所在地一致,该约定管辖也具有法律效力。总之,建设工程纠纷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部分类型纠纷可约定管辖,当事人需准确把握法律界限,以确保约定管辖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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