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能否追加证据
一、民事诉讼中能否追加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追加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证据,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法院准许,也能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充证据。
此外,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事实的证据,以及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证据,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不受当事人举证期限限制。
但需注意,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出追加证据申请,说明理由。若无故逾期提交证据,法院可能不予采纳,或虽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法院会综合考量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是否会对诉讼程序产生重大影响等因素,决定是否准许追加证据申请。
二、民事诉讼新证据能否采用
民事诉讼中,新证据能否采用需依据具体情形判定。
首先,要明确新证据的范畴。新证据包括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如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还包括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即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其次,判断新证据是否具备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关联性要求证据与待证事实存在实质联系;合法性强调证据的收集程序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性则指证据是真实存在且未被伪造篡改。
最后,考量证据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若新证据能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产生关键影响,足以改变原裁判结果,通常会被采用。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遵循法定程序对新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决定是否予以采用。
三、民事诉讼证据能否做标记
民事诉讼证据通常可以做标记,但需遵循一定规则。
一方面,在合理范围内对证据做标记是可行的。在庭审质证环节,当事人、代理人或法院工作人员,为方便对证据进行识别、说明以及记录,可能会对证据添加简单标记,比如编号。这样做有利于清晰区分不同证据,提高庭审效率,确保质证过程有序进行。
另一方面,标记不能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与证明力。不能通过标记对证据进行篡改、伪造或破坏原始证据状态。若标记改变了证据本来面目,可能导致该证据因不符合合法性、真实性要求而不被法院采信。
如果证据是重要物证,对其标记还需考虑是否会损害物证特性或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恰当的标记方式,避免对证据造成实质性影响。总之,民事诉讼证据可做标记,但要确保标记合理、合法,不损害证据本质属性与证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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