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区别

2025-07-24 11:40:03 法律知识 0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区别?交易价格计算标准的差异在于,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往往受到市场供需关系的影响,时常出现溢价或折价交易的现象,且通常以折价交易为主;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价格一般为基金单位净资产值加上一定比例的购买费用,赎回价格则为基金净资产值扣除一定比例的赎回费用,与市场供需状况的关联度相对较低。具体详细内容和民生与法治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区别

   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间的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大方面:

   1. 存续期限的不同之处在于,开放式基金并未设置特定的年限,投资人可随时依据自身需求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赎回申请;反之,封闭式基金则通常具有固定的封闭周期,常见为10年或15年。

   2. 规模可变性的差异在于,开放式基金通常不存在发行规模的限制,投资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提出认购或赎回申请,从而导致基金规模的相应增减变动;而封闭式基金在招募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了其基金规模,自发行之日起至存续期满期间,总金额将保持固定不变。

   3. 可赎回性的差异在于,开放式基金依法享有法定的赎回权利。

   投资人可在首次发行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随时提出赎回申请。

   封闭式基金在封闭期间内无法进行赎回操作,但已挂牌上市的基金则可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交易,份额保持稳定不变。

   4. 交易价格计算标准的差异在于,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往往受到市场供需关系的影响,时常出现溢价或折价交易的现象,且通常以折价交易为主;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价格一般为基金单位净资产值加上一定比例的购买费用,赎回价格则为基金净资产值扣除一定比例的赎回费用,与市场供需状况的关联度相对较低。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为3个月,自该基金批准之日起计算。封闭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开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的,该基金方可成立。

   封闭式基金募集期满时,其所募集的资金少于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开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少于2亿元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基金发起人必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基金合同终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当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到达终点,且各方未就延期达成一致意见时,基金合同自然终止。

   二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的投资者,有权通过份额持有人大会来决定基金的重大事项,若大会决议终止基金合同,则合同终止。

   三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基金的正常运作离不开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协同配合,若二者职责终止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合适的承接主体,基金合同会终止。

   四是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比如,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一定标准等,具体依合同约定而定。

   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相关法律法规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需要,规定基金合同终止的特定条件,一旦触发,基金合同即行终止。

   三、基金合同违约怎么办

   如果遇到基金合同违约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收集证据

   1. 收集与基金合同相关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文本、认购协议、交易记录等,这些文件能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以及约定内容。

   2. 收集关于违约行为的证据,例如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进行投资操作、未按时分配收益、违规挪用资金等方面的证据,像相关的通知、公告、账户流水等。

   (二)与对方协商

   尝试与基金管理人或者相关责任方进行协商,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协商过程中,可以明确指出违约之处,并以所收集的证据为依据,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如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三)寻求监管部门介入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映情况。监管部门有权对基金公司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并促使其解决问题。

   (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凭借之前收集的证据,请求法院判决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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