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致人死亡判几年
一、非法用工单位致人死亡判几年
非法用工单位造成人员死亡,涉及的法律责任及量刑较为复杂。
若非法用工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致使未成年人伤亡,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不属于上述雇佣童工情形,非法用工单位导致他人死亡,可能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具体量刑需综合案件诸多因素判定,包括非法用工具体情形、过错程度、造成后果严重程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情节。最终量刑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二、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一次性赔偿标准
非法用工单位造成劳动者死亡的,一次性赔偿标准如下:
首先,赔偿项目包含一次性赔偿金以及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费用。
其次,治疗期间费用涵盖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这些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非法用工单位支付。
再者,一次性赔偿金标准,以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具体为:死亡的,支付一次性赔偿金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非法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履行赔偿责任,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若非法用工单位拒绝支付或支付不足,劳动者家属有权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要求非法用工单位足额支付相应赔偿款项。
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有哪些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如下:
首先,明确非法用工单位定义,即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还有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情形。
其次,伤亡人员赔偿规定。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确定一次性赔偿金,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再者,赔偿程序。伤亡人员或其近亲属先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按规定获取一次性赔偿。若单位拒不支付,可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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