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重大误解。当事人因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
(二)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
(三)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受欺诈方有权变更或撤销合同。
(四)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受胁迫方有权变更或撤销合同。
(五)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变更或撤销合同。
二、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重大误解。一方因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
(二)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三)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四)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五)乘人之危。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需注意,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三、合同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区别在于
合同可变更和可撤销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产生原因不同。可变更合同通常是基于合同内容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但尚未达到严重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等程度,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误解程度相对较轻,可能只是对部分条款存在认识偏差;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往往更为严重,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等。
(二)变更或撤销的范围不同。可变更合同主要是对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修改调整,使合同更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可撤销合同则是直接撤销整个合同关系,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行使方式及后果不同。可变更合同一般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进行变更,变更后合同继续有效;可撤销合同需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一旦撤销,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应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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