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对公司是否生效
一、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对公司是否生效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对公司是否生效,需分情况判断:
(一)若相对人是善意的,即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此时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合同对公司生效。这是基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的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能以法定代表人越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公司需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那么该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因为相对人并非善意,其在明知法定代表人越权的情况下仍与之签订合同,这种行为不符合法律对合法交易的要求。
总之,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的效力与相对人的主观状态密切相关,实践中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以平衡公司利益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关系。
二、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是怎么规定的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行使权利时,应以上述单位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活动,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则需全案由法人承担。
尽管法人有自主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做出限制,但是这些限制不能对抗那些出于善意的相对当事人。
如果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在职权范围以外,订立了超出其授权范围的合同,那么除了涉及相关合同事项的相对人明确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其越权之外,该代表行为仍然视为有效,并且所签署的合同也会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产生实际影响和约束力。
三、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的管理者在超出所属权力范围之外做出的合同缔结,倘若获取相对人甚至法定范围内知晓或应当知晓其行为越权这一事实,那么在此情况下,该代表者的行为便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与之签订的合同亦会对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产生约束力。
要判定此类情形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签合同是否具有合法的法律效益,其关键的衡量尺度便是指在客观上,相对人是否已经知晓、或者在应有的注意义务下应该知晓他们的代表者已经超越了其原本的权力范围。
(一)当相对人为善意时,越权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若相对人在不知情、也没有任何过失的情况下,即相对人处于善意状态,那么该合同将被视为具备法律效力,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为由,对抗善意的相对人,并主张该合同无效。
(二)当相对人为非善意时,越权订立的合同无效若相对人已经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到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已经超越了其原本的权力范围,那么这个相对人就属于非善意的,此时所签订的合同将不具备法律效力,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权以此为依据,对抗非善意的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或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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