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怎么规定工作量
一、劳动法怎么规定工作量
劳动法并未对具体工作量作出规定。但从相关条文能间接体现对工作量的规范。
第一,工作时间上,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从侧面限制了通过过度增加工时来加大工作量。
第二,工资报酬方面,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若用人单位过度增加工作量,需依法支付相应报酬。
第三,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者在合理工作量下能安全、健康工作。总之,虽无具体工作量标准,但通过多方面保障劳动者权益。
二、劳动法孕期怎么能开出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但存在特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
一是过失性辞退。若孕期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多次旷工、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或者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是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与孕期女职工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可按照协商结果解除劳动关系,但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通常是违法的。女职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三、无效劳动合同怎么认定
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以下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是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比如用人单位故意隐瞒工作的重要信息,诱使劳动者签订合同;或者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骗取工作岗位。
二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像一些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这种条款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应认定无效。
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且无相应补偿,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该部分内容无效。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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